行政法規的制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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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權制定和頒佈行政法規的國家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根據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1、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佈決定和命令;
2、提出議案;
3、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並且領導不屬於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

行政法規的制定機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六十五條

 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行政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一)為執行法律的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二)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的事項。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事項,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規,經過實踐檢驗,制定法律的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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