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質疑函期 - 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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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質疑函期,有哪些規定
投標質疑函期,有哪些規定
投標質疑函期限是中標候選人的公示期,公示期不少於三天,具體公示期限由招標人決定。如果未中標的其他投標人有異議的,應在中標候選人的公示期內向招標人提出,招標人收到異議後,會在三日內進行答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
評標完成後,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和中標候選人名單。中標候選人應當不超過3個,並標明排序。評標報告應當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對評標結果有不同意見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以書面形式説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報告應當註明該不同意見。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又不書面説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於3日。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覆;作出答覆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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