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客投訴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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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外出旅遊時,如果遭到旅行社或者當地商家的非法侵權的時候,我們作為消費者是不是可以進行投訴呢。那麼,旅客投訴有沒有什麼規定,規定的內容又是什麼。相信這是大家想要了解的內容。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出來的有關旅客投訴的規定有哪些的內容。

遊客投訴有哪些規定?

按照我國《旅遊投訴暫行規定》的規定,投訴者對於下列損害行為,可以向旅遊投訴管理機關投訴:

(1)認為旅遊經營者不履行合同或協議的。

(2)認為旅遊經營者沒有提供價質和符的旅遊服務的。

(3)認為旅遊經營者故意或過失造成投訴者行李物品破損或丟失的。

(4)認為旅遊經營者故意或過失造成投訴者人身傷害的。

(5)認為旅遊經營者欺詐投訴者,損害投訴者利益的。

(6)旅遊經營單位職工私自收受回扣和索要小費的。

(7)其他損害投訴者利益的。

從法規規定看,內容具體而且明確的。內容(1)、(2)項目,都是要有旅行社與旅遊者之間簽訂的旅遊合同為法律依據的。如果沒有旅遊法律關係,就談不上不履行協議、服務達不到要求等等。因此,旅遊合同的簽訂是作為旅遊者投訴的前提條件和基礎。如果,當事人之間確實是以“口頭的”“非正規”的協議方式,而且旅遊者又沒有相關的證據證明雙方的合同關係的。旅行社完全可以不通過投訴的方式解決糾紛。

法規規定(3)、 (4)、 (5)、(6)的情形,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舉證規則的相關要求,“誰主張,誰舉證”,投訴者應當拿出證據證明,旅行社在接待的過程中,存在造成旅遊者人身、財產損害、故意欺詐、索要回扣、小費的行為。如果沒有相關的證據,僅僅憑藉“口頭的敍述”是不能夠認定旅行社在接待的過程中存在“瑕疵和過錯”的行為的。

上文就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出來的關於旅客投訴的規定的內容,希望您在閲讀了上文過後對您旅遊投訴、維權方面有一定的幫助。如果您在法律方面還有什麼其他的問題,您可以在本站向在線的專業律師進行提問,我們會盡快的為您解答您的疑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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