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申請再審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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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申請再審期限
國家賠償案件能申請再審嗎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條賠償請求人或者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訴。


賠償委員會作出的賠償決定生效後,如發現賠償決定違反本法規定的,經本院院長決定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指令,賠償委員會應當在兩個月內重新審查並依法作出決定,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也可以直接審查並作出決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發現違反本法規定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意見,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當在兩個月內重新審查並依法作出決定。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複議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


賠償請求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以上就是國家賠償案件能申請再審的詳細介紹。依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如果,我們對於國家賠償所作出的生效決定不滿,不能申請再審。但是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內向特定的國家機關提出申訴和複議。通過這些途徑也是可以進行司法救濟的,但是,希望我們瞭解的是申訴、複議以及再審是不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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