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證據使用要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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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證據使用要注意什麼
交通事故認定書具體需要注意什麼?
員工領取工傷認定書,需要個人保存一份認定結果,如果對結果不服,需要根據認定書上描述的複議時間進行復議或者想法院提起上訴,以免過了時效性。 依據《工傷認定辦法》 第十九條《認定工傷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用人單位全稱; (二)職工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身份證號碼; (三)受傷害部位、事故時間和診斷時間或職業病名稱、受傷害經過和核實情況、醫療救治的基本情況和診斷結論; (四)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依據; (五)不服認定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部門和時限; (六)作出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決定的時間。 《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用人單位全稱; (二)職工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身份證號碼; (三)不予認定工傷或者不視同工傷的依據; (四)不服認定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部門和時限; (五)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或者不視同工傷決定的時間。 《認定工傷決定書》和《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應當加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傷認定專用印章。 第二十三條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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