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庭前準備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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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前準備程序
刑事辯護的庭前準備有哪些

1、研究把握仲裁規則和相應通知書。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選定了仲裁機構,一般情況下即視為雙方均同意按照該機構仲裁規則進行仲裁,而仲裁規則是指導整個仲裁程序的規範性文件。仲裁機構受理案件後,一般會向雙方當事人分別發送仲裁規則、受理通知書及仲裁通知書,這些文書對指導當事人正確參與仲裁活動具有很大的幫助,值得當事人認真研究,並按照規定準確行使相應的仲裁權利。

2、按時選好仲裁員。仲裁和訴訟的一大區別就是當事人可以選擇自己信賴的仲裁員來裁決案件,而訴訟中審判庭的組成是法定的。選擇仲裁員,是仲裁製度賦予當事人的重要權利。行使好此權利,應注意以下三點:在規定期限內行使選擇權;當事人選擇仲裁員時應看清仲裁員名冊中的相關信息;根據適用程序確定的仲裁庭人數行使選擇權。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由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一名仲裁員;適用一般程序的,由雙方當事人按規定選定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當事人未選定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案件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的,仲裁員的選定或者委託指定應當分別由全部申請人或者全部被申請人協商一致;未能協商一致,則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3、有權提出異議。依據仲裁法的仲裁規則的規定,當事人在進入仲裁程序後,對仲裁協議效力或者對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有異議的,應當在首次開庭前提出。仲裁案件書面審理的,應當在規定的答辯期間提出。當事人提出上述異議時,應當符合法律規定,並附有相關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4、提交證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將承擔敗訴的法律後果。因此,當事人在首次開庭前,就應當按照規定準備好證據材料提交給仲裁庭。

當事人向仲裁庭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核對無誤的複製件或者複製品,但開庭時必須攜原件出庭以供質證。

當事人提供外文書證或者外文説明材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當事人提供證據時,應當對證據進行分類,編上頁碼,製作證據目錄,並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説明。

5、提出答辯或反請求。被申請人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對申請人的仲裁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闡明自己的意見,這有利於仲裁庭在開庭前瞭解雙方的爭議焦點,從而在開庭時有針對性的進行審理。答辯僅是反駁或者抵消申請人的仲裁請求,如果被申請人就同一個爭議事實反過來要向申請人主張權利,並且希望在同一個案件中合併審理,則需在規定期限內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反請求。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的仲裁事項,應限於仲裁協議範圍之內;被反請求人必須是仲裁案件的申請人。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的,應當在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逾期提出反請求的,是否受理由仲裁庭決定。提出反請求,應按規定交納仲裁費用。

司法實踐中,刑事辯護在庭前必須對相關事項做好準備,特別是涉及到法律適用情況、證據的提交情況以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準備情況,都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合法的處理,如果對相關事項沒有認定的,可以導致在刑事辯護上的被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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