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退休依據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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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退休依據條款
勞動法依據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員工入職沒簽合同對員工本人是不利的同時對於企業也是不利的,企業對員工的責任得不到約束,同樣員工對企業的責任也得不到約束。因此,積極的簽訂勞動合同對企業和個人來説,都是非常有好處的,合同對企業和職工都是一種法律保障。


我國的勞動法中規定,勞動人員和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受到法律的認可,勞動人員的勞動權益也受到法律的保護。因此,勞動人員和用人單位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對於勞動人員來説作用非常大。但是,現實生活中,還是會出現入職不籤合同對員工來説怎麼辦的問題。勞動人員應該根據國家制定的規定,要求進行合同的補籤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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