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賠償金和繼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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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賠償金和繼續履行
勞動合同違約金和賠償金有區別嗎

違約金與賠償金是兩個容易混淆的概念,兩者既有聯繫又有區別。上海法律網勞動律師分析:


兩者的聯繫:都是違反勞動合同所應當承擔的責任;承擔違約金和賠償金的主觀要件都是勞動合同一方有過錯,客觀要件都是有違約事實。


兩者的區別:


(1)勞動合同是否明確約定。違約金是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時,只要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條款,那麼一方當事人違約後就要按照合同中該條款的約定給付違約金。而賠償金的給付是按照實際造成的程度來進行的,無論合同中有無相應的約定條款。


(2)是否存在實際損失。由於支付違約金的條件是違約方有違約的事實,而不論對方是否存在損失,因而使違約金在功能上具有了懲罰的性質。而支付賠償金的前提條件不僅是有違約的事實,更重要的判斷依據是存在實際損失,賠償金通常具有補償的性質。


(3)數額與實際損失的關係不同。由於違約金是事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因而實際發生的損失可能與約定的數額可能不一致,而賠償金是完全根據實際損失的大小來確定的。


(4)是否適用等分原則。違約金不與實際損失相聯繫,只要約定符合一般的社會標準和勞動者的承受能力。而賠償金是與實際損失相一致的,尤其是在給予勞動者特殊福利待遇並約定服務期的情況下,用人單位的實際損失隨勞動者的服務年限而下降,因此應當逐年遞減。


瞭解了上文的內容後,我們知道只有在法律中規定的四種情況下,單位才能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在這種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也不需要對勞動者作出賠償,畢竟是因為勞動者自己的一些違法違規的行為才導致合同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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