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合同違約違約金與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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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合同違約違約金與定金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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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金與定金如何適用


當事人同時約定違約金和定金,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一方違約,對方一併主張定金和違約金的,法院不予支持。

當事人同時約定違約金和定金並約定了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一方違約,對方依據約定的定金性質一併主張違約定金和違約金的,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一方違約,對方依據約定的定金性質一併主張解約定金和違約金的,法院應予支持。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可見,合同法只是賦予了當事人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的選擇權,如果當事人一併主張違約金和定金,當然不能獲得支持。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定金交付後,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以喪失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

對解除主合同後責任的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可見,定金是擔保的方式之一,其擔保功能體現在合同訂立、履行、解除等環節上,不同種類的定金有不同的功能、性質。根據定金具體性質,定金通常包括立約定金、成約定金、證約定金、違約定金和解約定金。但立約定金(存在一個獨立的約定定金的合同,以保證其後主合同的簽訂)、成約定金(合同成立或者生效所附的條件)、證約定金(保證合同履行,與違約金類似)等主要是學理上的分類,在審判實踐中並不多見,而且學理上的概念也並不統一。同時,立約定金和成約定金均存在於合同成立或生效前,不適用本條指導意見規定的合同已生效情形;證約定金則與違約金性質相同。

因此,本指導意見對上述幾種定金形態未作規定,只就實踐中可見的違約定金、解約定金進行了區分、規定。因違約定金與違約金在目的、性質、功能等方面基本是相同的,故二者不能並用,而應由守約方選擇適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是可以定金為代價解除合同的,而無論合同履行是否構成違約,因此解約定金和違約金在目的、性質、功能等方面是有區別的,二者可以並用。

在合同法律關係中,合同違約金與定金在一定的情況下可以並用,但大多時候是不能並用的,因此,人們在簽訂合同時,要仔細約定好違約金與定金條款。不管是約定違約金還是約定定金,其數額都有一定的限制,如果過高,在發生合同糾紛時,將會對違約金的支付問題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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