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任公司高管職務的股東與公司之間是勞動關係 - 還是委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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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公司高管職務的股東與公司之間是勞動關係,還是委任關係
擔任公司高管職務的股東與公司之間是勞動關係,還是委任關係
屬於勞動關係。
股東與公司是否形成勞動關,還是要依據勞動關係的特徵來進行判決。勞動關係有以下三個特徵:
1、勞動關係的主體為符合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
2、勞動者加入用人單位,接受勞動管理,遵守勞動規則;
3、勞動者提供勞動,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
按照以上特徵,股東與公司是否形成勞動關係要分情況而定。
一、股東參與公司日常經營管理,由股東會、董事會聘任其擔任公司的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此類人員,作為公司的管理人員,公司的勞動管理制度由其主導制定,似乎不接受公司勞動管理,也不遵守公司勞動規則。實則不然,管理與被管理是組織分工的問題,此類人員同樣受到公司管理制度的約束,受到股東會、董事會議事規則的約束。我們認為雙方符合勞動關係的特徵,形成勞動關係。
二、股東不是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只是公司的普通層級的管理者,甚至只是普通工作人員。此類人員與其他普通勞動者在勞動法層面沒有區別,雙方形成勞動關係。
三、股東不參與公司日常經營管理,不為公司提供勞動,只是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行使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這種情形,我們認為此類股東與公司不形成勞動關係。
四、股東與公司存在業務、人員、機構、財務等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人格混同”情形,這時雙方即便在形式上符合勞動有關係的特徵,但股東與公司實質上已經混同為一人,股東不能成為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雙方不形成勞動關係。

風險提示: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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