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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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該怎麼辦

社會保險是國家為員工的生活、醫療保障而實行的強制性保險。所謂強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規直接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規定,雙方當事人不得自由協商。社會保險費糾紛屬於勞動爭議,產生社會保險糾紛可以採取三種處理方式,即行政處理的方式、司法救濟的方式、社會參與和監督。的方式。因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不交、少交或遲交社會保險費糾紛是產生社會保險費糾紛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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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該怎麼辦
1.企業破產應對其職工進行妥善安置(職工按實際工齡一年領取一個月補償金);該職工做為失業人員由勞動保障機構發放失業金(最長領取24個月),領取失業金期間可享受免交養老保險金,往後的養老保險金由個人自行繳納,到達退休年齡辦理退休,由社會養老保險機構發放退休金(養老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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