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財產分割提起反訴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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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財產分割提起反訴的條件是什麼
離婚訴訟財產分割提起反訴的條件是什麼
1、由本訴的被告向本訴的原告提出,此為主體的特定性。
2、須反訴與本訴之間有牽連關係。即反訴與本訴的訴訟標的是同一的或有牽連的,兩者源於同一法律關係或相關聯的法律關係。提起反訴的目的是在於要抵消或吞併本訴原告的訴訟請求。
3、須在本訴進行中提出反訴。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34條的規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4、須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出,且受訴法院對反訴有管轄權。根據牽連管轄,人民法院可能獲得原本無管轄權的案件的管轄權,但是,如果當事人之間糾紛存在協議管轄或者專屬管轄的情形,本訴法院不得基於牽連管轄取得管轄權,因而也就不能受理反訴。
5、須適用同一訴訟程序。如果本訴適用了簡易程序,而反訴應當適用普通程序的,則不能提起反訴。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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