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反訴提起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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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中反訴提起的條件是什麼?

民事訴訟中反訴提起的條件是什麼

1、反訴的基本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其他條件

(1)反訴只能是本訴被告向本訴原告提起,而不能對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訴只能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起。

(3)反訴與本訴必須是適用同種訴訟程序。

(4)反訴不能是其他法院專屬管轄。

(5)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必須在事實或法律上有牽連。

(6)提起的期限。反訴應該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提出。

二、關於反訴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三十二條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

第二百三十三條 反訴的當事人應當限於本訴的當事人的範圍。

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於相同法律關係、訴訟請求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或者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於相同事實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

反訴應由其他人民法院專屬管轄,或者與本訴的訴訟標的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無關聯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訴。

三、反訴狀怎麼寫?

反訴狀

反訴人(本訴被告): 性別、出生年月日、藉貫、文化程度、職業、住址、身份證號碼、聯繫電話。

被反訴人(本訴原告):性別、出生年月日、藉貫、文化程度、職業、住址、身份證號碼、聯繫電話。

反訴人就 一案,對被反訴人提起反訴。

反訴請求:

事實與理由:(寫明事情具體起因、經過、內容、及有關法律、政策依據等)….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月日

司法實踐中,很多民事糾紛的具體情況和前因後果都非常的複雜,如果被告方要提出反訴,首先得確認自己陳述的事實跟原告陳述的事實是有一定關聯的,如果雙方還存在着其他的民事糾紛,反訴跟本訴毫無關聯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不會立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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