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離婚訴訟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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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離婚訴訟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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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協議離婚不成的情況下,當事人一般會通過訴訟方式來離婚,但在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時候,也是需要符合規定的條件才行,換言之訴訟離婚也不是一定可行。那到底提起離婚訴訟的條件是什麼呢?對此,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提起離婚訴訟的條件是什麼

除了感情破裂的合法事由外,提起離婚訴訟的人在程序方面還需具備一定的要件,不具備這些基本要件,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

1、離婚訴訟的提起,必須是婚姻關係的一方當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訴訟當事人的身份提出離婚訴訟;

2、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與被告方具有合法夫妻關係,即雙方必須是合法配偶,其他關係不能提起訴訟離婚;

3、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訴訟離婚;

4、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離婚起訴狀及副本各一份,起訴書中要有明確的訴訟請求、事實、理由、財產的分割、子女的撫育及相關的證據;

5、原告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交離婚起訴狀。

另外,除了以上的條件外,我國民法典》還對離婚訴訟作出了兩點特別規定,即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到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錯誤的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二、起訴離婚如何確定管轄權

1、通常管轄:離婚訴訟適用一般地或管轄,即,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特別管轄規定: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對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蹤的人,對被勞動教養的人和對被監禁的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軍人離婚案件的管轄:非軍人對軍人提起離婚訴訟,軍人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須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對於沒有管轄權的法院,收到了起訴狀的,也是不能受理你的離婚案件。而在離婚訴訟的過程中,還需要當事人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來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否則最終結果也是會對其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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