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撫養二審代理意見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7W
子女撫養二審代理意見
二審辯護意見

我國目前二審案件大部分不開庭審理。所謂聽取辯護人的意見,也只是接受二審辯護人的書面辯護意見。


二審辯護人提交的辯護意見不同於一審的辯護詞。


一審的辯護詞是開庭時宣讀的,文字、措辭儘量口語化,前面要有“審判長、審判員”這樣的稱呼。最後以“謝謝法庭”做結語。二審辯護意見是給法官看的,內容寫的要專業化,説話要有法律依據,不需要前面的稱謂和後面的結語。


一審辯護詞是反駁檢察院起訴書的,起訴什麼反駁什麼。沒有起訴的事實不要涉及。二審辯護意見是反駁一審判決的,一審法院沒有認定的東西不要去反駁。


一審辯護詞儘量用拉提綱的方式説明自己的觀點。法庭辯論時間有限,辯護詞寫的太長往往被法官打斷,不讓宣讀。二審辯護意見應當寫的詳細,每個辯護觀點後面都要説出事實和法律依據。


一審辯護詞隨着法庭質證的情況可能隨時改變。證據變化了或者對方觀點變化了,辯護詞要隨着變化。所以,律師事先準備的辯護詞只是一個草稿,需要開庭後重新整理才能遞交法院。二審辯護意見是固定的,寫好直接遞交。


一審法官的任務是審查檢察院起訴書的內容決定是否可以採信,二審法官的任務是審查一審法院的判決是否錯誤決定維持或者撤銷。辯護人是配合法院的工作,幫助法官做出有利於被告人的判斷。不論一審的辯護詞還是二審的辯護意見,都不能指向案外的第三人。如果認為第三人誣告陷害、非法取證、或者案外人有其他過錯,應當另行舉報,法官無權處理起訴書、判決書以外的事情,在辯護意見中要求處理案外人,只能給法官添亂,引起法官的反感


二審


二審又稱上訴審程序,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理時,所應當遵循的步驟和方式方法。


我國的審判制度是二審終審的制度,一般的簡單案件只要經過一審的程序就可以完成整個案件的審判,但是有些複雜的案件,或者是原來的一審出現了一些法律的適用錯誤或者是程序有問題的,是可以進行二審程序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