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監護人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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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監護人的程序
怎樣確認監護人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按以下程序與方式確定監護人。


《民法通則》第二節 監 護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姐;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配偶;


父母;


成年子女;


其他近親屬;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八條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以上我們能知道,監護人是分為第一監護人的,在無確定第一監護人時根據相關法律,確定其他的監護人對未成年人行使保護及教育的權利,因此監護人的配偶也是有一定的監護人應負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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