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認定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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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認定程序是怎樣的?

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父母是孩子的第一監護人,現實生活中,有的父母不好好履行義務,對孩子是又打又罵,甚至存在虐待行為,這樣情況下,監護人可以變更。法院有權認定監護人,這樣做也是為了孩子的健康成長。那麼,監護人認定程序是怎樣的?下面我們跟隨小編一起了解下相關知識。

一、監護人認定程序是怎樣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二、監護人的職責包括哪些?

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認定監護人的監護能力,應當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繫狀況等因素確定。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三、監護人都可以由哪些人擔任?

監護人是從有利於被監護人的生活、健康、成長有利等方面從近親屬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監護能力的下列人員中確定:

1、配偶、父母、子女;

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監護人可以是上述人中的一人,也可是上述人中的多人,由多人承擔監護職責的,監護人之間應有書面的約定。

綜上所述,監護人身上肩負着重要職責,要對孩子的健康和行為負責,照顧孩子成長。孩子其他親屬感覺父母監護不力的,可以向法院提出,要求變更監護權。法院認為有合適人選的,可以指定監護,這就是監護人認定程序,一般來説,孩子所處社區的街道辦和居委會都有權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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