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人確定監護人的程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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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植物人確定監護人的程序有哪些

植物人確定監護人的程序有哪些

第一步、法院宣告其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由植物人的近親屬或其它具有監護資格和能力的人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法院宣告其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法院應當到現場瞭解被申請人的身體狀況,調取被申請人的病歷,查閲治療狀況材料,確認其昏迷不醒,呈“植物人”狀態,確已不能憑自己主觀意志作出任何行為,不能對任何人和事作出真實意思表示,也不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院應當委託相關部門對被申請人進行醫學鑑定,以確定被申請人確實無行為能力。

法院以判決的形式宣告被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並可以根據申請人的協商(或依法指定)指定監護人。

第二步、指定監護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確定程序

1.有監護資格的人員協商確定監護人。

2.不能協商確定,無行為能力人的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指定。

3.如對指定不服,應當在30日內向法院起訴,法院受理後認為指定並無不當的,裁定駁回起訴;指定不當的,判決撤銷指定,同時另行指定監護人。

4.如對指定不服,在30日後起訴的,法院也可受理,按照變更監護關係處理,即由法院審查被指定的監護人是否履行其法定職責,是否需要變更。

(二)指定行為是起訴的前置程序

另外,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就無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選定發生爭議時,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法院裁決。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更進一步規定(《民法通則司法解釋》16.對於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由有關組織予以指定。未經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未經指定而向法院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可見,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指定行為是起訴前的前置程序。

因此,對於法院宣告被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之後,首先由相關人員協商;其次,協商不成,相關單位制定;最後,對指定不服,可以提起訴訟。

二、可以作為監護人的範圍:

擔任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的,一般是其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等,也包括其他親屬和朋友。如果以上人員都沒有,則由單位或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監護人的選任一般依照法律規定的順序進行確定。《民法典》第二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實踐中,嚴格按照上述兩步操作,可能會導致為植物人確定監護人的時間拖得比較長,若急需為植物人確定監護人以此維護其權利的話,往往會受到一定的影響。因此,也有的不經法院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直接申請有關部門指定監護人,之後由指定的監護人來維護被監護人的相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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