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工傷假工資規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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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工傷假工資規定2
深圳工資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最低工資標準2030元/月,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18.5元/小時。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但需要特別説明的是,在以下情況中,用人單位可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1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下崗待工人員:


由企業依據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支付其生活費,該生活費可低於最低工資標準;下崗待工人員中重新就業的,企業應停發其生活費。


3、職工請事假的:


職工請事假,按照未提供“正常勞動”認定,企業可以不支付事假期間工資。因此,勞動者請事假的,如按照請假期限長短來進行計算,最後發放時低於最低工資標準,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但法律規定企業不得扣減事假以外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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