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如何承擔債務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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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要分兩種,一種是一般保證,一種是連帶保證,保證責任方式不同,承擔的保證責任也不相同。
(1)如果在擔保時寫明如果借款人不能償還,負責擔保,那麼就是一般保證,法律上對一般保證是這樣規定的,當借款人在法律上不能償還(申請執行後,不能執行),才可以執行保證人的財產。也就是説在對借款人通過訴訟仍不能承擔債務時,擔保人應當承擔擔保責任。
(2)如果在擔保人沒有寫任何以上內容,那麼就是連帶保證,債權人可以向借款人要錢,也可以向保證人要錢。連帶保證的責任比較重。也就是説債權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和擔保人任何一方承擔責任,不受借款人有無能力的限制。
在一般情況下,雙方對擔保責任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為連帶保證責任。當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償債務,擔保人應承擔的保證責任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其約定。

保證人如何承擔債務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 《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7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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