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權人是否包括供役地人與需役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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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權人是否包括供役地人與需役地人
地役權人是否包括供役地人與需役地人
地役權人為需役地人,不包括供役地。地役權是一種獨立的物權,在性質上屬於用益物權的範圍,是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不動產效益的權利。
地役權設立後所有人的權利和義務
1、地役權人的權利:
(1)使用供役地的權利
地役權是權利人為其土地的方便和利益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權利,因此,地役權的實現必須以使用供役地為條件。地役權人可以按照地役權設定合同約定的使用目的、範圍和方法,行使其使用供役地的權利。
(2)從事附屬行為的權利
地役權人為實現其權利,可以在供役地上為必要的附屬行為,例如地役權人為實現其取水權,需要從供役地上通行。
(3)設置附屬設施的權利
地役權人為了實現其權利,可以在供役地上修建一些必要的附屬設施。
2、地役權人的義務
(1)合理使用供役地的義務
地役權人必須按照地役權的內容使用供役地,不得隨意擴大其使用範圍。地役權是供役地為需役地所承受的負擔,因此,地役權人應當採取對供役地損害最小的使用方法。地役權人使用供役地時,不能脱離需役地的需要而使用。
(2)支付費用的義務
如果地役權設立是有償的,地役權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期限和支付方式,向供役地人支付費用。
(3)維持工作物或設置物的正常狀態和對供役地權利人使用工作物的容忍義務地役權人應維持工作物或設置物的正常狀態,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三條,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
地役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權期限;
(五)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決爭議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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