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一個月冷靜期的法律依據會是什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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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一個月冷靜期的法律依據會是什麼的
離婚一個月冷靜期的法律依據會是什麼的
離婚一月冷靜期的法律依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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