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適用拘傳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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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適用拘傳的程序
人民法院適用拘傳的程序
1.案件的經辦人填寫呈請拘傳報告書,經本部門負責人審核後,由人民法院院長批准,簽發拘傳證(法院稱為拘傳票)。2.拘傳應當在被拘傳人所在的市、縣內的地點進行。3.執行拘傳的公安司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4.被拘傳人到案後,應當責令其在拘傳證上填寫到案時間。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拘傳、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准。拘傳應當發拘傳票。罰款、拘留應當用決定書。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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