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納税所得額的計算方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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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納税所得額的計算方式是什麼
應納税所得額的計算方式是什麼
1、應納税所得額的計算: (1)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税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 (2)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后的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税所得額。 (3)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税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 (4)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 (5)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 (6)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税所得額。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後的餘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2、《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第一條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税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税。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税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税。 納税年度,自公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税: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税年度合併計算個人所得税;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税。納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税。
第三條
個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税率(税率表附後); (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税率(税率表附後);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税率,税率為百分之二十。 第四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税: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衞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 一 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卹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 (七)按照國家 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税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 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税的所得; (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項免税規定,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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