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應該怎麼樣收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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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應該怎麼樣收集證據
離婚應該怎麼樣收集證據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負有提供證據的一方無法提供證據則要承擔不利後果,那麼要如何蒐集證據呢?離婚案件涉及到身份關係的解除、孩子的撫養、財產的分割、債務的分配等幾個方面,首先對於婚姻關係的解除,因法律明確規定婚姻自由,其中包括離婚自由,在婚姻關係存續期內有權利起訴離婚的一方需要提供證據證明雙方感情已經破裂或者符合法定解除婚姻關係的事由,如另一方家暴、有外遇、吸毒、賭博等惡習等相應證據,而對孩子撫養、財產分割、債務分配上也要蒐集相應的證據。另外對於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比如對方的銀行流水、對方隱匿的財產等,對於眾所周知的事實;自然規律及定理;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一條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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