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患特殊疾病的醫療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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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患特殊疾病的醫療期限
職工患特殊疾病的醫療期限
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醫療期一般是24個月,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癒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實施《醫療期規定》時,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抓緊制定具體細則,並及時報勞動部備案。
法律依據】
《關於貫徹〈醫療期規定〉的通知》第二條,根據目前的實際情況,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癒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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