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立案後多長時間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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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糾紛立案後多長時間開庭
民事糾紛開庭後多長時間判決

民事糾紛開庭後幾個月的時間判決,因為我們國家關於民事方面的審判是有一個具體的審判日期的,基本上都是需要在6個月之內來審理完畢,當然存在着一些特殊的情況的話,經過本院的院長的批准之後,可以再次的進行一個延長。

無論是民事訴訟法或者刑事訴訟法,均沒有規定開庭後幾日內應當下達判決,只是規定了案件的審理期限。

審結期限,是從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調解書送達之日止的期間,但公告期間、鑑定期間、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期間不應計算在內。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的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訴訟法》第161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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