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程序交通事故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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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程序交通事故處罰決定書
交通事故簡易程序怎麼樣處罰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二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處罰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並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二)聽取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和申辯,違法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三)製作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四)處罰決定書應當由被處罰人簽名、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印章;被處罰人拒絕簽字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處罰決定書上註明;

(五)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被處罰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處罰決定書上註明,即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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