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簡易程序怎樣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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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簡易程序怎樣處罰?
律師解析:1、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處理。
2、在處理事故時應當在固定現場證據後,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對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交通警察應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但有交通肇事、危險駕駛犯罪嫌疑的除外:
(1)財產損失事故;
(2)受傷當事人傷勢輕微,各方當事人一致同意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傷人事故。
交通事故處理的簡易程序如下:
1、案情簡單、僅造成車物損失或人員受輕微傷的輕微、一般事故,當事人對事故事實及責任認定無爭議的,可適用簡易程序;
2、執勤民警使用《快速處理交通事故現場記錄表》處理的交通事故,可適用簡易程序;
3、當事人根據快速處理事故現場的有關規定自行處理現場後,經事故科(組)確認無誤的,可適用簡易程序。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二條
適用簡易程序處罰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並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二)聽取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和申辯,違法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三)製作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四)處罰決定書應當由被處罰人簽名、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印章;被處罰人拒絕簽字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處罰決定書上註明;
(五)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被處罰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處罰決定書上註明,即為送達。
交通警察應當在兩日內將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報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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