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程序交通事故處理規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7W

簡易程序交通事故處理規定是什麼?

交通事故是我們日常生活中常見的現象。發生交通事故時,有些法律意識或有經驗經歷的人,都會首先報警、聯繫保險公司、與對方車主協商等等。而在交通警察到來勘查現場後,有時會建議走簡易程序。那麼,簡易程序交通事故處理規定是什麼?

一、可以按照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包括哪些情形?

1、僅造成當事人輕微傷的交通事故,輕微傷依據《人體輕微傷鑑定標準》執行;

2、僅造成財產損失的以下案件;

3、以下情況可由交警一人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但不是必須適用,有交通肇事嫌疑的交通事故不適用簡易程序:

(1)對事故事實以及成因有爭議或是對之無爭議但不能達成和解協議;

(2)因無牌照、無檢驗合格或保險標誌而發生交通事故的;

(3)運載危險物品(易燃易爆、放射性等)車輛導致的交通事故;

(4)與公共設施、建築物等設施發生交通事故的,也即車輛單方發生交通事故;

(5)駕駛員沒有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交通事故;

(6)對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累精神藥品或是麻醉藥品可能的駕駛員造成的交通事故;

(7)對事故後當事人無法移動自身車輛的交通事故。

適用簡易程序的交警在瞭解情況後,可以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確定各方當事人的事故責任,也可以自事故發生當日之後的十日內出具。如果各方當事人請求調解彼此之間的賠償糾紛的,交警也可以現場調解,並把調解結果記錄在事故認定書上。調解自願,當出現不願意調解、當事人對認定書有異議或是拒絕在認定書上簽字的情況時,不能調解。

二、交通事故簡易處理程序是什麼?

1、固定現場證據:固定現場證據的方式可以通過畫現場草圖、拍攝現場照片、錄像,也可以通過現場口頭詢問方式固定證據。

2、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對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交通警察應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

3、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其駕駛的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有關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依法給予處罰:

(1)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2)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

4、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1)撤離現場後,交通警察應當根據現場固定的證據和當事人、證人敍述等,認定並記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繫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並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由當事人簽名。

(2)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可以當場出具,也可以事後出具;但是最遲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10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5、當場調解: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可以口頭申請),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並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

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後,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付當事人:

(1)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2)當事人拒絕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3)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

綜上所述,根據交通安全管理的有關法律規定,有些交通事故的處理是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的。通過簡易程序,可以更快捷、更方便地處理好交通事故及雙方的責任認定、受損賠償等,暨可以節約雙方時間,又能儘快消除糾紛,維護和諧。而簡易程序交通事故處理規定是什麼?希望以上可以給予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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