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簡易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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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簡易處理程序

交通事故的簡易處理程序是怎樣的?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這個問題的解答,詳細內容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1、固定現場證據

固定現場證據的方式可以通過畫現場草圖、拍攝現場照片、錄像,也可以通過現場口頭詢問方式固定證據。

2、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

對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交通警察應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

3、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其駕駛的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有關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依法給予處罰:

(1)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2)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

4、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1)撤離現場後,交通警察應當根據現場固定的證據和當事人、證人敍述等,認定並記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繫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並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由當事人簽名。

(2)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可以當場出具,也可以事後出具;但是最遲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10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5、當場調解:

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可以口頭申請),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並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

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後,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付當事人:

(1)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2)當事人拒絕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3)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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