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查找當事人的方法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6W
有效查找當事人的方法有哪些
有效查找當事人的方法有哪些
1、赴被告住所地(户籍地)、原工作單位,向社區工作人員、鄰居、同事瞭解被告的情況。若被告在本地區的,可事先與當地村委會、居委會相關工作人員聯繫,尋求他們的配合;若被告在外地的,可以請求當地法院協助送達。
2、充分調動原告的積極性,提高原告在法院查找被告工作中的參與度。首先,原告作為訴訟的發起人,其有權知道法院工作的情況;其次,相對於法院及其他人而言,原告一般是最瞭解被告情況的人,也是最有動力、最有意願去了解被告的人。一般而言,法院能從原告處瞭解到關於被告最多、最直觀的信息。
3、上網查詢被告的有關信息。現在網絡信息極其發達,很多主體(尤其是單位)的業務、工作、行為等各項信息在網上往往均有公示或發佈,只要用心查找、分析,往往能從中找到有用信息。
4、對有些可以電話聯繫到,但就是不願到庭,又無法查明其下落的被告,可以適當採取“釣魚查找”的方式。
5、詳細調查被告工商登記資料,雖然有的單位被告可能停業,或下落不明,但其法定代表人或股東的身份信息,一般均有登記,可以直接查找其法定代表人或股東的下落來實現送達。
6、部分被告下落確實無法查明,但是仍有財產或業務。此種情況下,法官可以提示原告申請財產保全,對查明的財產及時予以保全。就保全的方法而言,應實現最大可能的公示,且儘可能對被告的行為、或業務開展有所制約,如對動產、不動產查封的可以張貼封條,對被告的銀行納税賬户可以凍結。
7、對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員、與案件處理有直接關係的人員為外籍人員,或有可能出入境的,可以提示申請人向法院申請對其採取限制出境措施,以迫使其到庭處理訴訟事宜。
8、公告送達是《民訴法》規定的送達方式之一,法院在採用公告送達方式時,一般是在報紙上予以公告,但此種方式就送達的實際效果而言往往是最差的。在當事人户籍地、家屬日常居住地、社會關係所在地張貼公告,往往是較為有效。因此,在採用公告送達方式時,除了報紙上登載公告之外,最好在上述地段,在較大範圍內實際張貼公告,且公告應載明有關訴訟的事項,當事人不出庭的法律後果、法官的聯繫方式、案外人舉報的獎勵方式(關於案外人舉報的獎勵,這個措施很多法院都沒有實行過,建議法院能在今後審判工作中實行)等。
9、極少數案件可以在確定被告在家的非工作時間(如早晨6點左右或者中午12點左右)到被告家送達,這樣比較容易送達。如部分被告在正常工作時間段,由於工作或其他原因不在家,致使法院在正常工作時間無法查找到被告。對於此種情況,可以採取早晨6點左右或中午12點左右赴被告住所地查找,這樣比較容易找到被告及其家人。以此種方式查找被告,一般要通知原告同行,因為:一方面,法官之前與被告未曾謀面,很多被告往往會否認自己的身份;另一方面,有必要讓原告知道法院的工作情況;再次,也有利於案件及時調查、調解。
10、對於有單位的被告,在工作時間段,赴被告工作單位查找,比較容易找到被告。對於被告工作單位不明的,可赴社保局查詢當事人的社保繳納情況,比較容易找到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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