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對當事人的影響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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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無效婚姻對當事人的影響有哪些?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通過對上述法條的解讀,可以概括出無效婚姻會產生的法律後果:

(一)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問題。當事人所締結的婚姻依法宣告無效,當事人之間不產生配偶身份,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二)子女的撫養問題。婚姻無效,並不影響父母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無效婚姻當事人雙方所生育的子女與其父母的關係,適用《民法典》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子女撫養,由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法院應根據子女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三)財產處理問題。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屬於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對同居生活期間的所的財產,由無效婚姻當事人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但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當事人財產的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人民法院審理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案件時,涉及財產處理的,應當准許合法婚姻當事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如果同居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同居生活期間所生債權債務,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分割財產時,應予以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與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四)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的,另一方無繼承權。但根據相互扶養的具體情況,生存一方按照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可作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適當分得對方遺產。

(五)其他法律後果。如當事人構成重婚罪的應承擔刑事責任。

無效婚姻主要包括重婚、沒有達到法定結婚年齡、或是患有特殊疾病或屬於近親等禁止結婚的情況,婚姻無效,雙方就不是受法律保護的夫妻關係,但是在子女撫養方面依然按法律規定,雙方可協商或由法院判決;財產屬於共同擁有的應分割,能舉證屬個人財產的不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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