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迴避複議決定效力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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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訴訟迴避複議決定效力是怎樣的

行政訴訟迴避複議決定效力是怎樣的

如果當事人對行政訴訟迴避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人民法院應當對複議作出決定,複議決定一經作出,既生效了。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迴避有兩種:當事人申請回避和審判人員主動迴避。當事人申請回避是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審判人員迴避當事人申請回避,應當説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應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決定。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申請人對駁回迴避申請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對申請人的複議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 3日內作出複議決定,並通知複議申請人。審判人員主動迴避是審判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應當申請回避。

凡在一個審判程序中參與過本案審判工作的審判人員,不得再參與該案其他程序的審判。但是,經過第二審程序發回重審的案件,在一審法院作出裁判後又進入第二審程序的,原第二審程序中合議庭組成人員不受本條規定的限制。

審判人員應當迴避,本人沒有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沒有申請其迴避的,院長或者審判委員會應當決定其迴避。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以及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的姓名、職務等相關信息。

人民法院依法調解案件,應當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以及主持調解工作的審判人員及其他參與調解工作的人員的姓名、職務等相關信息。

迴避的規定同時適用於其他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

當事人申請回避是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審判人員迴避當事人申請回避,應當説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

綜上所述,行政訴訟迴避複議決定效力是當事人可以對不服的決定提出申請複議,避免因為其利害關係影響到案件的公證審判,所以是有權利複議申請當事人進行迴避,但是需要説出正當的理由,並且應當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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