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超時還能補認定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3W
工傷認定超時還能補認定嗎
工傷認定超時還能補認定嗎
不能通過法律途徑主張權利。
1、工傷認定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進行行政確認,是職工遭受事故傷害後享有工傷保險待遇和發生爭議通過法律途徑獲得救濟的前提條件。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之日起30日內申請認定,工會和工傷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時限為1年。當事人錯過了法定工傷認定時效,不能按 認定工傷,按工傷通過法律渠道獲得救濟。
超過了工傷認定時限,不能認定工傷,但是沒有超過民事訴訟時效的,可以按人身損害賠償向人民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權利。
2、雖然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訴訟時效期間也為一年,但是,起起算時間卻與工傷認定時限不同。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3、司法實踐中,在權利行使不存在障礙的情況下,對於人身損害比較明顯的,若受害人所受傷害比較輕微,以受到侵害之日開始起算訴訟時效期間;若受害人所受傷害比較嚴重,需要住院治療的,沒有構成傷殘的以治療終結之日開始起算;構成傷殘的,以作出傷殘鑑定之日開始起算;需要後續治療的,後續治療部分以後續治療終結之日開始起算。對於人身損害不明顯的,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在權利行使存在障礙的情況下,則要等到障礙消除時,再按照以上所述的不同情形確定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之日。
4、超過工傷認定時限,也超過了民事訴訟時效,不能通過法律途徑主張權利,工傷職工只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用人單位願意賠償的,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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