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折手術後什麼時候做工傷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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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折手術後什麼時候做工傷鑑定
什麼時候做工傷鑑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1、工傷鑑定的條件是: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和影響勞動能力的,可以申請工傷鑑定。

2、工傷鑑定沒有具體的時間要求,只要你之前申請了工傷認定的,工傷鑑定一般都會受理,當然也不能拖太長時間,以至於都無法鑑定出傷情是否因為此次工傷導致的。

以上資料就是關於什麼時候做工傷鑑定的詳細介紹。可看出,工傷鑑定流程包含三個基本步驟,工傷認定,傷殘鑑定和後續工傷職工應享有的工傷賠償。用人單位要在工傷發生或是職工被確診為職業病的三十天以內向相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的申請,若用人單位未依法提出申請,受傷當事人或其直系家屬可以在事故發生一年之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受傷職工和其家屬需要銘記提出申請的時間期限,要在規定合法的時間內做工傷鑑定,才可充分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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