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調解協議有怎樣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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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調解協議有怎樣的效力
勞動仲裁調解協議有怎樣的效力
1、使仲裁程序終結。調解書一經生效,仲裁程序即告結束,仲裁機構便不再對該案進行審理;
2、糾紛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被確定;
3、任何機關或組織都要在重新處理該案方面受調解書約束。
也就是説,對於仲裁機構出具了調解書的爭議,任何機關或組織都不得再做處理。既然調解書須經簽收後生效,因此調解書一經簽收,當事人不得反悔,但在簽收之前應當允許當事人反悔。調解不成或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及時作出裁決。這是因為達成調解協議的過程就是仲裁庭的審理過程,製作調解書時實際上審理已經完畢。所以當事人拒絕簽收調解書時,仲裁庭沒有必要再經過仲裁程序重複已經完成的審理,而直接裁決即可。因當事人拒絕簽收調解書而使調解無效時,仲裁庭可以直接裁決,以免久調不決,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
法律依據
《仲裁法》第51條第1款規定: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願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經仲裁庭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要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並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仲裁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如果在調解書籤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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