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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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協議的異議,在實踐中主要是兩種情形,一是對仲裁協議是否存在有異議,二是對仲裁協議是否有效存在異議,正是因為存在兩種情況就需要區別對待了。
第一、須由當事人自己提出異議。仲裁協議事關當事人對訴權的處理,其效力牽涉到當事人的重大利益,故對仲裁協議的異議須由當事人自己提出。
第二、須由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當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異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第三、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仲裁協議無效,將導致仲裁裁決被法院撤銷或不予執行。

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怎麼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十六條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項; (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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