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違約的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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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違約的救濟途徑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違約的救濟途徑
1、綜觀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規定了貨物買賣中違約的一般救濟方法:實際履行、解除合同、損害賠償、減低價金、物權方面的救濟方法等五種。
2、實際履行:
實際履行是指國際貨物買賣一方當事人未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權要求該方當事人按照合同的規定完整地履行,而不能用金錢補救等其他手段來代替。即買方要求賣方實際交付貨物,或者賣方要求買方償付貨款。
3、解除合同:
這是免除國際貨物買賣雙方的合同義務的救濟方法。但它並不終止違約方由於沒有履行義務而導致的一切損害賠償的責任,也不影響合同中關於解決爭端的任何規定,如準據法的選擇和仲裁、法院的選擇條款以及違約罰金等條款。
4、損害賠償:
(1)、這是指違約方用金錢補償另一方所受的損失。這是一種在國際貨物買賣中使用最廣泛的救濟方法。計算損害賠償的一般規則如下:損害賠償範圍→包括實際損失與所失利益。實際損失又稱積極損害,是指現存利益的減少和為減少或者消除損失所支出的費用以及因人身傷亡所支出的醫療費、撫卹金等。所失利益是指妨礙新利益的取得,即合同正常履行時,受害人所能獲得的利益,在人身傷亡中受害人的工資和獎金等。
(2)、賠償額的計算:依照公約的規定,貨物有時價的,以買方在宣告合同無效時的時價與合同之間的差額計算。時價是指原應交貨地點的現行價格。如該地無時價,則指另一合理替代地點的價格。公約還規定,買賣雙方都有減輕損害的義務,即聲稱一方違約的另一方必須採取合理措施,減輕由此違約造成的損害;否則,違約方可要求從賠償額中扣除原可以減輕的損失數額。
5、減低價金:
這是指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履行過程中,賣方違反貨物的權利擔保義務或者瑕疵擔保義務時,買方在保留賣方交付的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之後,還可以要求減低價金,以補償損失。
6、物權方面的救濟方法具體措施是“未收到貨款的賣方”可以在不同的情況下行使以下四種權利:
(1)停止交貨權(the right of with holding delivery)。它是指在貨物的所有權尚未轉移給買方時,未收到貨款的賣方停止交貨或者撤回已向買方交付的貨物,直至買方將全部貨款付清為止。
(2)留置權(the right of lien)。這是指貨物的所有權已經轉移給買方時,但未收到貨款的賣方在實際佔有貨物的情況下,只要買方違約,到期不付貨款,就可以行使留置權,扣留貨物直至買方付清貨款為止。
(3)停運權(the right of stoppage in transit)。這是指貨物的所有權已經轉移給買方時,而且貨物已經在運輸途中,如果買方已無力清償債務,未收到貨款的賣方可以主張停運權,指示承運人不要將貨物交給買方。
(4)再出售權(the right of resale)。這是指未收到貨款的賣方直接佔有貨物的時候,他可以依法行使再出售權,將貨物合法有效地轉賣給第三人,而且新的買主可以取得不受追奪得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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