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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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管轄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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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

  如何合理巧妙地利用風險條款?為何要慎重選擇FOB客户指定貨代條款?以及如何預防合同陷阱以避免不必要的損失?警示一:無論是展證改證,還是以其他方式修改合同,當事人均應明示保留其就有關損失依據合同規定予以索賠的權利,或以對方就有關損失予以賠償作為其同意修改信用證的條件。  警示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一般訴訟時效是四年,但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國際貨物買賣中有關貨物質量問題的主張應有實際收取貨物後的兩年內提出,否則喪失就貨物質量問題提出索賠的權利。  警示三:合理巧妙地利用風險條款對於保護一方利益既是可行的又是有效的。因此,相關一方在當初接受該條款時,應充分考慮該條款的風險及對自己的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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