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攬合同管轄法院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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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工承攬合同管轄法院有哪些規定?

加工承攬合同管轄法院有哪些規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合同管轄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購銷合同的履行地一般都為在合同當中所提及的交易地點,合同中未做規定的以實際的交易地點為準。

3.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4.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5.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6.《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書面合同中的協議,是指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訴訟前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

7.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8.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9.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製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10.鐵路運輸合同糾紛及與鐵路運輸有關的侵權糾紛,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二、加工承攬合同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加工承攬合同履行地問題的函告》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關於如何確定加工承攬合同履行地問題,經研究答覆如下:

合同履行地應為合同規定義務履行的地點。

加工承攬合同主要是以承攬方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完成加工生產任務為履約內容的,承攬方履約又是以使用自己的設備、技術、人力為前提條件的。因此,加工承攬方所在地應為合同規定義務履行的地點,即合同履行地。

加工承攬合同一般是指承攬方根據合同另一方的要求生產有關產品,並且達到相應的質量標準,定做方需要支付承攬方有關數額作為報酬的合同。一般承攬方在生產相關產品時,需要自己提供有關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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