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攬合同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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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工承攬合同包括哪些方面

加工承攬合同包括哪些?

加工承攬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定做項目。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應進行的工作,對定作物的規格、數量和價款作明確約定。是承攬合同的必備條款。

第二、材料的提供。定作物所需的原材料提供方、原材料品名和規格。

第三、數據的提供。定做物的技術數據及圖樣、樣品要求。

第四、承攬方式。即承攬人完成工作的方式,不是合同的必備條款。

第五、定作物的品質.定作物的品質及質量保證。

第六、定作物的交付和驗收。主要約定定作物的交付時間,及驗收時間和方式

第七、轉包。針對承攬人將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約定。

第八、雙方權利義務。就加工承攬項目的具體情況進一步明確各方應當履行的合同義務。

第九、留置。若定做人未按時支付報酬,承攬人有權留置定作物。

最後,就是合同違約及爭議處理方式等約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二條

承攬合同的內容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二、加工承攬合同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當事人雙方應遵守以下基本原則:

1、承攬方必須具備履約能力和條件。

《合同法》第253條: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

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

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254條: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其承

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第255條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承攬人應當按照約定選用材料,並接受定作人檢驗。

《加工承攬合同條例》已經廢止。

2、定作方必須明確提出定作物的品名、數量、質量及其他特殊要求,承攬方不得擅自改變定作方的要求。

3、當事人雙方必須遵守《經濟合同法》的規定,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否則,視為無效經濟合同。

不同類型的合同都有對應的標的,而加工承攬合同標的就是完成一定的工作,並且表現為一定的勞動成果。定做物比較特殊,不屬於大批量生產的產品,而與市場上的一般商品往往也存在一定差異,無法用其他物品來代替,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作為合同中承攬的一方,需要按照定作方的要求,完成相應的工作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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