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與擔保合同的管轄法院

來源:法律科普站 1.55W
主合同與擔保合同的管轄法院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主合同和擔保合同均協議管轄時案件管轄法院的確定


主合同和擔保合同約定不同法院管轄的情形比較容易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44號,以下簡稱“《擔保法解釋》”)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當事人因主合同和擔保合同發生糾紛的,若主合同和擔保合同同時約定了以訴訟作為爭議解決方式但選擇了不同的管轄法院,則應以主合同確定的法院作為案件管轄法院。

以最高法院審理的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2013]民一終字第94號)為例,該案中作為主合同的《委託貸款合同》和作為從合同的《委託貸款合同擔保合同》約定的管轄法院不一致,最高法院在判決書中即引用了《擔保法解釋》的上述規定作為判決依據,認為“本案系貸款人基於《委託貸款合同》及《委託貸款合同擔保合同》向債務人及保證人主張借款及保證債權而引發的爭議,並非僅因《委託貸款合同擔保合同》向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而發生的糾紛,因此,無論《委託貸款合同擔保合同》簽訂時間是否在《委託貸款合同》之後,作為從合同其關於管轄的約定均不能約束主合同《委託貸款合同》的當事人,亦不應視為系對《委託貸款合同》管轄約定的變更。在《委託貸款合同》及《委託貸款合同擔保合同》管轄約定不一致的情況下,依法應當根據主合同《委託貸款合同》約定的管轄條款確定本案的管轄。”僅就擔保合同提起的訴訟管轄根據相關法律進行界定。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