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法律意見書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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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法律意見書怎麼寫

交通肇事是指車輛行為人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相應責任的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而交通肇事所致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規定的定罪條件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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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法律意見書

你好!你諮詢的交通肇事法律意見書範文如下了!

xx市xx區檢察院:

貴院受理李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四川萬明律師事務所接受李某的委託,指派何躍、沈智律師擔任其辯護人,現根據事實和法律規定,提出如下法律意見,望予以充分採納:

一、李某的行為不構成交通肇事罪,xx市公安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某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全責歪曲了本案案件事實,這種認定是錯誤的,依據錯誤的責任認定對本案予以刑事立案並苛責更是錯誤,事實上李某對本次交通事故的發生是沒有責任的。

1、本次交通事故是因該車機械故障造成的,李某在操作上不存在任何故意或過失行為。

根據四川華大科技司法鑑定所對該車的鑑定:川s39860號重型罐式貨車行車制動系,右後輪制動鼓有較深溝槽,不符合gb-t18274《汽車鼓式制動器修理技術條件》之相關要求,已影響使用,應送修;駐車制動系在事故中受撞損壞嚴重,無法完整檢驗。説明:(1)該車行車制動系不符合使用標準。(2)駐車制動系不排除不符合使用標準。前述兩項均為該車的剎車系統,這與李某陳述:下坡彎道踩剎車,剎車突然失靈相互印證。這充分説明本次交通事故是機械故障造成的。

2、李某不可能預知該車具有機械故障,xx市公安局以“李某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機動車”予以苛責,且為全責是錯誤的。

首先,根據在案證據顯示,李某是第一次駕駛該車輛,在他駕駛前是進行了常規檢查,沒有發現任何異常,同時李某駕駛該車從巴中開到達縣裝完貨後又從達縣開至某地,事發前該車均未出現異常,本次事故是因剎車突然失靈造成的。

其次,無任何法律規定駕駛員在每次出車前須將剎車系統全部拆卸檢查確認確無安全隱患後再拼裝出車;同時在現實操作中任何駕駛員都不會在每次出車前將剎車系統全部拆卸檢查確認確無安全隱患後再拼裝出車。

基於上述兩點,李某不知道也不可能預知該車機件不符合使用標準,因此以“李某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機動車”為由予以苛責,且為全責是錯誤的。

3、xx市公安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某在危險路段未降低行駛速度是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這種認定是毫無根據的。

首先,從主觀上講李某在危險路段不可能不降低行駛速度,不可能不顧自己和同車人的生命安全。李某當時年僅38歲,與其同車乘坐是其妻吳某,年僅33歲,他們上有各自年邁的父母,下有13歲、11歲兩個兒子,原本是一個幸福家庭,怎麼可能在危險路段不降低行駛速度。

其次,從客觀上講李某駕駛該車在事發前及事發當時的速度均是保持較低車速在行駛,當車行至下坡前面是彎道(事發地點)時,李某踩剎車,剎車失靈,不是xx市公安局認定的“未降低行駛速度”,而是“想降低,甚至是把車能停下來”,無奈的是該車因剎車失靈停不下來。

4、xx市公安局對李某送達《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送達方式與送達時間同實際不符,導致李某無法及時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提出複核申請,當然xx市公安局也成功的迴避了省公安廳對本次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監督。

xx市公安局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2013年5月31日作出的,送達回執顯示的送達時間是2013年6月1日,送達方式是直接送達。根據李某的陳述,xx市公安局對該認定書是通過郵寄送達的,是6月中旬才收到的。根據提供的信封郵戳時間顯示(郵寄時間)為2013年6月8日12時。李某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後誤認為早已超過要求的三日內提出複核申請,因此未向省公安廳提出複核申請。xx市公安局的這一送達行為給李某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設置了障礙。

二、李某對吳某的死亡主觀上無過錯,吳某的死亡不是因李某有過錯行為造成的,李某對吳某的死亡不應當承擔責任。

本案中李某在發現自己駕駛的車輛出現嚴重險情後,指使其妻吳某跳車的行為是緊急避險行為。在吳某跳車後,李某在確保該車不輾壓吳某後自己隨即跳車。根據四川華大科技司法鑑定所的檢驗報告的第3點(一)轉向系:(1)駕駛室左側a柱下塌壓住方向盤。證明如果李某與吳某不跳車避險,兩人都必死無疑。他們的跳車行為的選擇是正確的,吳某的死亡,李某無過錯。

綜上,李某的辯護律師認為本次交通事故是因該車的機械故障造成的,李某不存在任何故意和過失行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不應當承擔責任,李某的行為不構成交通肇事罪,本案一開始就不應當作為刑事案件立案偵查,為此特建議貴院將本案退回偵查機關,並監督偵查機關撤銷案件,儘快結案,以使受害人儘快得到賠償,讓生者安心,讓死者瞑目。

以上法律意見敬請採納為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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