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用他人土地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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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用他人土地糾紛

關於徵地拆遷的政策法規還是非常多的,在實踐中徵地拆遷的政策法規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不管是在解決徵地拆遷糾紛還是協商確定補償標準,都是一個重要的參考依據,所以,瞭解最新政策法規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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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借用他人名義購房


房屋買賣過程中,不具備購房條件的人借用他人名義購房的情況屢見不鮮,如以他人名義參加單位集資建房、購買經濟適用房、兩限房及無法辦理住房貸款而以他人名義購買住房等等。無論在何種情形下,買房人借用他人名義購房都存在極大風險,一旦被借名人不誠信,買房人的權利很難得到保障,甚至無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因此,買房人不應借用他人名義購房。

房屋權屬證書是登記機關頒發給權利人作為其享有權利的證明,判斷一套房屋的產權歸誰所有的標準就是看權屬證書,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並對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可見,我國實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房屋所有權證是證明房屋所有權的唯一合法憑證,房屋登記在誰名下,誰就享有所有權。

因此,買房人借用他人名義購房的必然結果是房屋所有權登記在被借名人名下,被借名人享有產權人的全部權利。如果買房人要求被借名人過户而被借名人拒絕過户,除非買房人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購買該房屋的出資事實,否則買房人無法獲得房屋所有權;如果買房人與被借名人的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買房人也不能獲得房屋所有權,而只擁有返還出資請求權;如果被借名人將房屋再出售,買房人無權向新產權人主張權利,只能要求被借名人賠償損失。可見,買房人借用他人名義購房存在極大風險,建議買房人不要借用他人名義購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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