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主動 - 解除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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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主動 解除勞動關係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而勞動關係的認定其實是一個大課題,不僅涉及到如何根據構成要件對當事人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係作出認定,還涉及到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等其他用工關係以及承攬關係等其他法律關係的比較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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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主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

一般情況下,勞動者自願離開用人單位的,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勞動者補償金,勞動者不能獲得經濟補償金。用工單位如果違約在先,未按照合同的約定給付勞動者勞動報酬,致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此時用人單位是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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