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患病解除勞動關係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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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患病解除勞動關係可以嗎?

隨着社會經濟發展,公司隨着業務上的發展,招聘一些合適的職工,在入職前依法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確認與其的勞動關係。有些公司可能以為員工生病、懷孕、違反公司規定或者其他的原因與其解除勞動關係,員工患病解除勞動關係可以嗎?

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依法所確立的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係。

用人單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同時。也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

勞動者,是指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勞動能力,以從事某種社會勞動獲得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依據法律或合同的規定,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勞動並獲取勞動報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

員工患病解除勞動關係可以嗎?

在法定的醫療期內,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時,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1、為了保障企業職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條規定,制定本規定。

2、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3、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4、 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5、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6、醫療期滿尚未痊癒者,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以上就是員工患病解除勞動關係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員工在患病期間,用人單位是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關係的,如果用人單位違規解除勞動關係,按照《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支付相應的賠償金。更多相關的法律問題,可以在線諮詢本站網站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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