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及具體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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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內,因此其效力能容否發生,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才能生效。
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
一、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必須經過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認才有效;
二、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必須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才能對被代理人產生法律拘束力,否則,後果由行為人承擔;
三、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權利而訂立的合同,經權利人追認才有效。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及具體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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