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待定有幾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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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待定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限制行為能力人超越其行為能力範圍締結的合同。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行為,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或者在徵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後實施。但對於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行為並不是當然無效的行為,而只是一種效力待定的行為。
2、無代理權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締結的合同。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必須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才能對被代理人產生法律拘束力,否則,後果由行為人承擔。
3、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訂立的合同。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合同才有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十九條
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有效。
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合同效力待定有幾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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