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協議有哪些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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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協議有哪些注意事項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着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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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注意事項

以下是關於房屋買賣注意事項的題內容

一、掛牌時明確委託方式和期限。

      賣方大多數情況下會通過中介公司予以掛牌出售。賣方在掛牌時除明確掛牌價格外,還應明確委託方式和掛牌期限。此外,有些中介公司往往自行或者讓自己的中介人員先付定金把房子定下來,但最後簽約的肯定是他人;所以,賣方不要輕易收取中介的定金。

      二、謹慎收取定金。

      中介公司找到客户後會同賣方議價。如賣方接受購買條件,則從中介處簽收定金。但很多中介公司會要求保管該定金,賣方對此要慎重。房子賣了,定金轉為佣金倒也算了,就怕買方毀約賣方可以沒收定金時,中介公司卻要求分賣方一杯羹。

      三、簽約時要注意三點。

      一是將房屋的物理狀況和權利狀況如實告知買方,最好在合同中寫下來;二是提供“三項證明”,即如有共有人須提供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證明,如有抵押,則提供已經書面通知房屋抵押權人的證明,如該房已經出租,則提供房屋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書面證明。三是交易流程必須與房款支付掛鈎,即確保在房屋過户前後拿到房款。

      四、儘量取得放款承諾。

      簽約時,買方通常只支付首期款,餘款待過户後由銀行支付。但銀行只根據買方指示付款,如在房屋過户後、銀行放款之前,買方取消了貸款,則銀行自然不會再放款給賣方,故賣方最好能取得買方貸款銀行的放款承諾。

      五、交房過户時避免違約責任。

      交房和過户是賣方的兩大義務,需買方配合。當出現買方因種種原因不予配合時,賣方應書面催告買方,同時要求中介出具相關證明,避免日後違約責任。

      買房者主要有下定、調查、簽約、付款、收房過户等5大環節

一、下定時要明確議價期限。

      下定時要明確中介公司向賣方進行議價的期限,保證議價不成時及時拿回款項。與中介簽好居間協議後,要拿份協議原件。在中介議價成功後,應要求中介將賣方簽署的協議和賣方籤的定金收條轉交給自己。

      二、注重實地調查。

      簽約前,買方應作些調查,首先到房屋實地考察,瞭解房屋的居住情況、相鄰關係、物業維修資金和物業收費等情況。其次,買方應至交易中心查詢該房屋的產權情況,有無抵押、租賃或被查封等。再次,到房屋所在派出所查明該房屋內户口情況。最後,如需貸款還應事先向銀行諮詢貸款條件和可貸成數。

      三、簽約前多查相關證件。

      比如身份證,房屋產權證等等,以確保賣方具有合法資格。同時,買方付款應與賣方履約掛起鈎來,比如簽約、交房、過户等環節當賣方完成後再相應付款,並且約定賣方違約時買方可相應推遲付款的權利。最後,為保證資金安全,最好能採用資金監管。

      四、付款後要收取收據。

      房款支付後,應由賣方出具收據。除非賣方明確授權,中介一般無權擅自收受房款。如約定部分房款支付用來償還銀行註銷現有抵押登記的,該筆資金一定要監管或者由買方支付至賣方的還貸賬户並告知原有銀行直接劃撥,以避免賣方挪用導致無法過户。

      五、收房過户要驗收。

      買方接收房屋時,應根據合同驗收設施設備的移交情況。在過户前,儘量避免裝修房屋,以防過户後發生糾紛使買賣複雜化。房屋過户不僅包括產權過户,還須注意水電煤話等他項過户。如該屋內有户口,要敦促賣方及時遷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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